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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证书应用现状及发展建议
日期:2017-02-0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所谓绿色证书,又叫可再生能源证书、可再生能源信用或绿色标签,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它承载着环境、社会和其他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环保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商品。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仅次于美国。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基础主要是石油、煤炭。由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局限性,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对传统能源的开采也在逐步增大。近两年来各地频繁发生的电荒、煤荒、油荒现象表明我国正在面临能源短缺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已经意识到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传统能源的重要性,并在一系列立法中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改善能源供给结构,增强能源安全,保护环境。随着全球变暖、温室效应不断严重的现实冲突,处理好能源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对中国而言至关重要。为了改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压力及解决国民健康和能源短缺的各方面环境问题,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鼓励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备受关注。我国积极效仿国外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制度研究,意在推行绿色证书这一新的以市场为主导的调控机制。

一、绿色证书的定义


所谓绿色证书,又叫可再生能源证书、可再生能源信用或绿色标签,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它承载着环境、社会和其他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环保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商品。一份可再生能源证书代表着1兆瓦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绿色能源证书既能跟踪和核实配额义务的履行情况,又能辅助配额义务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 。绿色证书作为一项政府补贴手段能够有效的支持和促进国家能源产业向清洁能源转型,以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逐步推广绿色证书制度,用于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绿色证书制度

绿色证书制度的运行必须依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所提供的环境方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谓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简称RPS)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给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电价由市场决定,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它以市场为依托,靠市场本身具有的功能进行调控,通过市场本身的调控机制获得最低的电力开发成本。而绿色证书作为绿色电力的交易凭证能够有效的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供电方、用电方、管理机构之间的成本消耗,降低成本的同时并为绿色电力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也为管理绿色电力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管理机构能够更为简单有效的跟踪及记录绿色电力的去向及消耗程度。

目前绿色证书制度还主要在发达国家间进行交易,发展中国家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构建,但是国际上诸多发展中国家都看到了绿色证书制度的发展前景,纷纷加入研究构建。在配额制的强制性指标大环境下,通过绿色证书交易系统完成证书的交易,记录可再生能源的产出情况,分配情况。该系统专为证书进行买卖的交易市场平台,在交易平台上,绿色证书的持有者(多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能够与承担指定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需求者交易绿色证书,通过证书交易灵活的完成强制配额,并使绿色电力进行流动成为可能。这种交易方式使得发电商在进行实际电力的交易之外还可以进行证书交易,大大的促进了发电商生产绿色电力的积极性。

三、中国的绿色证书制度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太阳能、风能等领域的发展相对较好,而电力市场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随着发达国家发展绿色证书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也意识我国目前电力市场的交易主要依靠政府调控具有僵化性,使得市场本身的机制作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而面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高成本必然不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引进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确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之必要性

1.完善能源地域格局差异

由于地域的差异性,不同区域所拥有的可再生能源也存在诸多差异,不仅是地域性的差异,还存在时段的差异。比如,风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我国北方地区和沿海地区,冬天能源的可采性较强。太阳能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与北部地区,夏天能源可采性较强。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能源可采性主要在夏天。海洋能资源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高温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藏和云南 。因此,义务方希望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却因为时间或地域的差异而不能实现应完成的任务(例如在不利的时间或地域有电力需求)。而绿色证书的交易正解决了地域及时段的僵化性,在证书交易体系下为义务主体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完成对可再生能源配额的完成。义务方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必然会选择最优方式的资源进行开发。如果某一地区的义务方为了完成配额要求,就存在两种选择,既可以开发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在本地资源条件较差,高于平均边际成本时,就可以不开发当地资源,选择通过购买证书来完成配额要求。这样,从宏观上看资源配置就趋向于最优。由于市场鼓励低于平均边际成本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宏观上的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趋向最低。

由此可见,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是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降低的有效手段。

2.激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多样化均衡发展

目前可再生能源产业主要集中在风电、水电、太阳能等领域,资金及人力的大量投入主要集中在这些目标产业,而可再生能源领域中所占份额较少的产业,如潮汐能、核能、生物质能领域的发展却发展相对缓慢。可再生能源新领域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必然增加生产成本,这将使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内部产生不公平的发展态势。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存在能够将内部成本外部化,将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成本外化到最终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中去,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带动新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使得可再生能源领域各产业均衡发展。

3.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上交易的主要是由传统化石能源所生产的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这一方面是因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成本高技术要求高,传统电力企业并不愿意高成本低回报的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另一方面制度构建上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可再生能源能够顺利与传统电力一起并网销售与竞争。可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无法在传统的交易机制下显现出来,也就无从拥有公平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电力竞争,这必然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研究及未来的发展。通过新的交易机制的建立,首先解决公平竞争力的问题,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与传统电力并网销售,将环境价值计入电力成本,例如对传统电力收取污染排放费等,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以经济价值的形式清楚的显现出来,促进电力企业自身的技术革新,发展新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份额的加大。

(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构建

1.交易平台的构建

首先要为绿色证书的交易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平台,我国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创建证书网上交易平台,由此交易平台完成绿色证书的创制、注册、转让及证书的提交等环节。交易双方可通过该交易注册系统完成证书交易,系统的运行并非完全交由市场调控,由政府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调控监管。监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的上游机关,对注册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与调控。

绿色证书的签发主体由政府监管机构完成,监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的中立方起着监管方的职能,证书通过监管机构的创制、认证核准之后才能获得合格的交易资格,才能流入绿色证书市场。所谓证书监管机构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监管办公室,由该监管机构实施对合格主体的认证并核准,实施证书的创制、认证、签发、跟踪、吊销等市场调控之外的政府监管手段。

证书交易系统的交易双方包括合格主体(发电商)和责任实体,双方通过证书交易系统实现绿色证书的转让,实现最终的强制配额制。双方的交易行为完全受到市场机制调节,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对证书的需求情况确定价格。交易行为本身是市场化的,但是就整个交易系统而言却不是独立存在的,要受到监管系统的监管。证书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之后通过系统终端将所交易的证书数量及具体流向情况汇总到政府监管系统,由监管系统完成合格主体绿色证书的认证、注册与确认以及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比等具体情况。 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监管机构还有权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吊销已获取的注册证书的权利。

在该证书交易系统中,发电商可通过系统的认证获得合格交易主体资格,完成证书交易获得经济利益,责任实体通过交易系统购买并提交证书实现其法律责任的履行(配额制的履行)。即责任实体通过购买和提交证书支持发电站、太阳能热水器和小型发电机组额外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同时,责任实体不能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目标时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长期以来,中国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电力供应不足;另一方面,电网公司垄断经营,可再生能源电力因为价格因素导致其无法并入电网。我国电力行业这一\两难境地的症结正在于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差,而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系统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两难问题。

2.绿色证书的价格

通过前文所述,证书的定价并不受监管机构的管辖,由市场机制主要调节,但是证书价格的构成又与相应的配额制息息相关,价格过低将导致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罚金),缺少技术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证书价格过高将导致增加企业成本压力,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证书的价格一般应当等于绿色电力与常规电力之间的差价,这里是政府对于市场调控的表现,政府通过对市场机制下确定的基本定价进行审核,在差价的可浮动范围内进行政府定价,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行为。一方面对政府的定价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一方面给予交易双方主体以定价参与权,双方制衡得以实现合理定价。

3.合格主体的认证

所谓合格主体,就是指能够获取证书的企业。对于合格主体范围上,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荷兰及英国允许已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获得主体资格;而意大利却不允许。当已有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能力及技术的企业被获取主体地位后,该企业就\二次\通过其对资源、人脉、经营等各方面占有的优势,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会使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受到极大的挑战与冲击,也不能起到促进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证书的引入不仅仅是电力市场的直接诉求,更是整个地球环境的诉求,证书的引入能够有效的解决目前中国电力市场主要依赖传统能源的结构性问题,更从根本上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提供了有效解决通道。

原标题:中国绿色证书应用现状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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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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