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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 《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
日期:2017-01-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3.强化区域创新开放合作。坚持招商引资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相结合,坚持引进项目与引进高新技术及高端人才相结合,大力推进全方位、高层次、多领域的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不断集聚创新发展新动力。全面加强省市对口支援和科技援青工作,广泛开展创新协作,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围绕科技发展需求,借鉴清华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大学的经验,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创新协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到2020年,建成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组织科技援青重点科技工程40项,落实技术合作项目300个,不断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大与沿线国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向境外拓展。

(五)着力改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建设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完善服务模式,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特点,引进和创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厂、星创天地等新型众创空间,构建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创投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或创新团体提供工作空间,优化投资促进、培育辅导、法律咨询、媒体延伸、创客孵化等公共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2.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小微企业。适应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产业组织新特征,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的创新,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平台建设。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相结合,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园区和青海大学科技园与众创空间协同发展,提高创新创业孵化能力,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3.实施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政策。全面推进落实《青海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20号)、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激励机制,不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以事业吸引人才、以感情和待遇留住人才。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给予特殊经费支持,享受编制、薪酬、落户、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科技项目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备案审核。实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计划、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下放省内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到2020年,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汇聚1000名以上高端创新人才。

4.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动员全社会力量,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其保留基本待遇到省内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在青创办企业,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待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各类人员创业积极性。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商业模式与实体经济对接。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向初创期企业倾斜,将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与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相结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支持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构建现代创新治理体系

1.转变创新管理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科技社团等作用,支持企业自主决定技术、产品和业态创新,形成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参与创新发展的新机制。

2.改革创新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科技、经济和政府治理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协调,建立行政决策和科技咨询相结合的科技决策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建立创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创新政策、改革举措和重大科技任务,适时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各责任主体既要体现活力,又要规范运作,改进和优化管理流程,自觉接受监督。完善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构建覆盖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积极落实科技报告制度。

(二)不断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1.改革财政投入机制。持续增加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0%。落实企业研发加计扣除、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普惠性财税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成为创新投入主体。对科技型企业由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科研机构,给予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其自主选题开展研究、聘请研发人员等科研活动。改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项目定额资助试点,简化或取消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下放差旅费管理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项目间接费用比重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2.强化金融支撑作用。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入的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扩大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五年投入5亿元,并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强化科技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天使基金、科技担保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等结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以“股权+债权”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科技担保和保险,推进专利质押融资、科技贷款担保等工作,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及其他社会融资机构设立创投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或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对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股权方式支持的创新创业投资机构,处置投资风险时,财政资金部分经认定,给予适当核减。

3.加大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优化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服务条件和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我省科技型企业,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企业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有序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实物众筹和网络借贷等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三)完善创新导向评价制度,构建分类创新评价体系

1.创新科研评价机制。强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活动分类考核,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开展同行评价,重点评价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市场转化应用情况。把技术转移及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和效益纳入评价体系,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2.健全创新评价及奖励制度。支持各类评估机构发展,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将具体项目评审工作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省、市(州)、县(市、区)科技奖励额度。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

3.完善面向创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生产总值统计,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分析,全面反映创新活动对经济的贡献。

(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

1.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施专利推进工程、企业专利战略引导工程,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建设,加大侵权行为惩治。

2.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形成支撑产业升级的标准群。发挥企业在标准研制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广泛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积极申请获得国际标准认证。逐步建立健全高原现代农业标准化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

3.推动质量和品牌建设。全面实施以质取胜战略,逐步完善质量诚信体系,提升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加大优势特色品牌培育力度,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的优势企业和产品。

(五)培育创新友好社会环境,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1.构建保障创新的法治环境。严格执行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等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废除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取消中试基础设施建设前置性审批,简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程序,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监管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

2.培育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优先采购创新产品,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扩大创新产品和服务市场空间。推进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强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刚性约束,提高创新要素在产品价格中的权重,提升创新者的竞争优势。

3.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倡导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热情。建立科研诚信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重视科学教育,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实施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六、组织落实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省在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使命,全省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谋划,系统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地区为成员单位的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创新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和审议。建立省、市(州)科技创新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各市(州)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指导和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创新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分工协作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统筹协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分工落实方案,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强化责任,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阶段工作目标,加大落实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完善考评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的督导评估,把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健全科技创新指数、科技进步贡献率、科技投入产出等统计监测体系及考评认定制度,建立定期监测评估和滚动调整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对创新文化、创新人才、创新主体、创新成果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经验、新进展、新成效,营造全社会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和价值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创新的积极性,让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原标题: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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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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