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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完善“两部制电价” 降低企业经济运行成本
日期:2017-01-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日前,记者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执行方式给用户带来实惠。同时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着力降低企业经济运行成本。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内容中,放宽了基本电费变更周期限制。用户一季度就可以申请变更一次,提前15天向电力部门申请就可以。选择按最大需量交纳基本电费的,一个月可以申请变更一次,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放宽减容(暂停)限制。一是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暂停运行,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电力用户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原来规定已经申请过减容的用户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现在取消了这些限制。二是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15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以前规定申请暂停是每年两次,现在取消了这个规定,对暂停次数不做限制。三是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减容(暂停)后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暂停)后总容量申报。四是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为防止一些企业脱离实际有意压低最大需量核定值,影响电网稳定运行,《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还规定,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有关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如遇困难和问题,可电话联系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处)或当地物价部门。(作者:马云霄)

原标题:黑龙江省将完善“两部制电价” 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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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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