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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6】38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12-2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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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自2014年实行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工作机制以来,全国光伏发电规划实施与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基本匹配,保证了光伏发电总体有序。但是部分地区超过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规模开展建设,知识光伏电站建设出现一定程度失衡。为解决部分地区超规模建设光伏电站问题,按照总量可控和倒逼电价下降的原则,提出以下光伏电站规模调整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国家下达规模,全面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超过国家下达规模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由有关省级及地方政府自行解决项目补贴问题。

二、有追加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追加规模在其2017年应下达的建设规模中相应扣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追加规模最多不超过100万千瓦,超过50万千瓦以上的明年不再下达其新增建设规模。在弃光超过5%的地区,除了国家已下达的2016年建设规模以外,不再增加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三、使用2016年追加规模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2月31日前确定能够并网,或者目前已经实质性开工且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并网(以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日期为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准确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并与电网公司做好衔接。

四、追加规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分配,竞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组织,可采取单一电价竞争模式或综合评分竞争模式。采取综合评分竞争模式,电价权重不得低于30%。两种方式不得最低限价。有关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在组织竞争分配时,要考虑光伏发电成本降低实际情况,严格控制项目上网电价上限,对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项目不予认可。

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应及时将2016年追加建设规模的项目竞争分配办法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竞争分配办法进行论证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反馈论证意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按我局反馈意见修改项目竞争分配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竞争分配,并将项目清单报送我局(竞争分配完成日期以公文印发日期为准)。

六、2016年12月31日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成并网或者已经备案在建的300千瓦及以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纳入2016年光伏年度建设规模。

七、按照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管理相关规定,对2016年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取得明显降低上网电价效果的黑龙江省、湖北省,各奖励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万千瓦。奖励规模应采取竞争方式分配,并且不得设置最低限价。

八、请金寨县按照我局批复的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分阶段组织建设光伏发电建设,不占安徽省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全部通过竞争方式分配,促进技术创新和上网电价降低,竞争分配项目相关要求参考本通知第四、五条。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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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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