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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资质〔2016〕3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12-2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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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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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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