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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光伏土地报批程序规定并指出破解建设项目非法用地的合法途径
日期:2016-12-0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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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门的管理压力与缓解措施

用地审批的低效率也是土地管理部门颇感压力的一件事,为此国土资源部自发布《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后,又陆续颁布了《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意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化简化土地报批程序和条件、切实提升用地审批效率、降低非法用地案件数量。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文件逐步确定:建设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先行用地。

国土资发〔2012〕77号文规定: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时,必须说明拟用地符合预审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

  向国土部申请先行用地的,应当附以下材料: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请示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及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并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

虽然文件自2012年已开始实施,但申请先行用地的项目仍以高铁、高速公路、大型水利项目为主,很多能源项目并未办理先行用地。您是否正在为项目建设用地的事发愁,还不赶紧去申请先行用地!

用地审批程序的改革建议

不知各位是否有疑问,本人一直没想清楚其中的道理:不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是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可能在投资规模上有区别,但如何能断定国家重点一定比地方重点重要?既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先行用地,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可借鉴执行?遗憾的是,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普通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目前并没有政策依据。

本人认为,国土部可借鉴其他职能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下放土地批准的权限,转而以严格检查、区域限批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当然,土地预审可以保留原来的审批层级。如上文所说,经土地预审的项目,用地的可行性已基本得到保障,接下来应重点关注用地程序的真实性、合规性。

实际上,国土资发〔2012〕77号文已明确由市县土地部门、省级国土部门分别负责用地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本人认为下一步的改革可以取消国土部的“复核性审查”,才能进一步节约管理成本、提升土地审批的效率、落实地方政府在用地审批中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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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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