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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12-0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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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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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网江苏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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