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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16﹞93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的通知
日期:2016-11-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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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第10条: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屋顶产权人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屋顶电站并网规模超过100千瓦的企事业单位。与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7、未享受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六)政策第11条: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采用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并网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屋顶产权人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屋租赁合同、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4、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6、未享受屋顶产权人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七)政策第17条:开展碳排放交易。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且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光伏电站。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核证及交易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监测报告、审定报告、核证文件复印件;

5、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额结算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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