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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
日期:2016-11-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ch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1月2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在海上风电场选址方面,《意见》明确,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根据《意见》,海上风场的选址要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作用。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同时,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和其他用海活动,确保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洋管理政策。

在风电项目用海面积上,《意见》指出,海上风电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科学论证,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0万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较多的地区,风电场应集中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

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穿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海域时,在符合《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且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分层确权管理,海底电缆应适当增加埋深,避免用海活动的相互影响。

针对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工作,《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下放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权限,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项目用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海预审上,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上,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分析海上风电建设对鸟类、海洋哺乳动物的累积性和长期性影响,重点论证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和监测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此外,《意见》还就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相关要求。在切实严格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海上风电这一新兴用海产业的自身特点和地区实际,一方面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简化程序,另一方面,选择典型海域,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为后续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用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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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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