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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决战海上光伏!
日期:2024-01-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huamengq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海上光伏成为当前光伏市场的又一新“蓝海”。

1月6日下午,晶澳科技发布DeepBlue 4.0 Pro湛蓝系列和耀蓝系列两种海上光伏N型产品方案,分别适应在桩基式安装和漂浮式安装。

这是当下光伏企业进军海上光伏市场的一个缩影。在“双碳”目标指引下,光伏装机规模已经在短期内实现快速提升。但面对中长期发展,必须考虑新能源开发过程中的土地空间和新能源供给消纳等问题。

过去一年,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海上光伏相关政策。从项目开发建设上看,海上光伏已从浙江起步,并逐渐在山东、江苏、河北和福建等多个沿海省份纷纷展开。海上光伏有望成为继大型风光基地和分布式光伏之外新的规模化应用市场。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技术主管吴慕丹表示,沿海省份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和最活跃地区,在当前碳关税执行背景下绿电需求更加迫切,但本地新能源资源禀赋差,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压力大。海上光伏距离电力负荷中心近,消纳空间足,将助力沿海省份能源结构转型。

晶澳科技产品技术部负责人张军博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上光伏市场潜力在于其广阔的安装空间,凭借丰富的海洋资源,具有无限的发展潜能。“我国大陆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海上光伏装机规模可达百吉瓦以上。而全球海岸线总长度超过100万公里,更是潜力巨大,蕴藏无限机遇。”

政策助推规模化发展

近两年,国家能源局和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以及多个沿海省份地方部门纷纷发布海上光伏相关支持政策。

2023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要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为推动海上光伏项目开发建设释放积极的引导信号。同年10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指出,鼓励开展海上光伏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上光伏开发模式。

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鼓励对海上光伏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除此之外,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和福建等沿海省份也出台了涉及海上光伏的相关政策文件。

比如,2022年7月,山东省能源局公布《山东省海上光伏建设工程行动方案》,提出环渤海海上光伏装机规模1410万千瓦、沿黄海海上光伏装机规模950万千瓦,共计装机规模2360万千瓦(即23.6GW)。

同年10月,福建发改委发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公开近海养殖渔光互补、水面(海上)光伏项目两类试点项目,共计17.72GW。

2023年6月,江苏发改委印发《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合计总容量1265万千瓦(即12.65GW)。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新能源处处长邢翼腾在2023年上半年发展回顾与下半年形势展望研讨会上提到:“我们在山东、浙江等省份先行先试的基础上,2023年正式启动了海上光伏的建设工作。当年上半年会同自然资源部、海洋局相关部门,分别到山东和福建等地调研,形成了海上光伏的初步发展的思路。同时,我们还支持一批海上光伏项目,纳入了大型的风电光伏基地,作为重点项目,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积累探索试点,为大规模的推广积累经验。”

在“双碳”背景下,发展海上光伏,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军表示,海上光伏发电具有发电量高、土地占用少等特点,其投资具备了可观回报。与陆上光伏相比,海上光伏更接近沿海地区的电力负荷中心,这使得电能更易并网消耗,减少了长距离输电的损失和成本。在土地方面,通过对滩涂和近海的开发,海上光伏可以解决土地有限的问题。此外,通过补贴、税收优惠和长期购电协议等政策,海上光伏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光大证券也分析指出,第一,沿海地区电力消耗较大,新能源发展受限于土地资源约束(集中式电站涉及土地征用,分布式光伏贡献不足);第二,沿海省市海洋资源丰富,海洋光伏和海洋风电协同发展能够有效优化投资成本(海缆、变电设施等);第三,海洋光伏还可以与水产养殖结合,可提高整体投资收益;第四,海洋光伏的发电效率在相同光照条件下,较地面光伏有一定增益。

挑战与趋势

相比其他光伏应用场景,海上光伏并非没有自身劣势,也面临多重挑战。

吴慕丹表示,当前海上光伏存在降本增效压力较大、设计施工运维难度大、开发建设流程长、海域使用存在制约以及相关部门协调存在困难等挑战。

据了解,根据不同海域条件,目前海上光伏建设方案主要包括桩基固定式和漂浮式两类。仅从工程建设成本角度来看,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的工程单瓦投资在4.6元~6元,项目资本金收益率在6%~9%。漂浮式海上光伏的工程单瓦投资超10元,资本金收益率远低于6%。而6%的资本金收益率勉强能够通过新能源投资集团的决策收益水平。

此外,海上光伏项目开发周期较长,涉及审批部门多。而且,相关部门协调存在一定困难,一些部门对海上光伏的规模化开发存在顾虑。

从环境对光伏设备要求的角度来看,张军表示,海洋环境恶劣,如风暴、海浪、盐雾和海洋生物等,会对光伏组件造成严重损坏。相比陆地,海上光伏发电系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主要包括高盐雾、高载荷、高紫外、高湿热以及电气绝缘和热斑对光伏组件综合作用,可能会导致发电效率下降,产品寿命缩短。因此,在严苛的海洋环境下,组件需要具备更高的可靠性和耐候性。

在吴慕丹看来,对于海上光伏的发展,仍要坚定发展信心。

吴慕丹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发展海上光伏不存在消纳问题。另外,沿海省份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和最活跃地区,在当前碳关税执行背景下绿电需求更加迫切,但本地新能源资源禀赋差,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压力大。地方政府对于海上光伏的发展都非常支持。此外,目前我国正在通过试点示范,支持加强技术和业态创新,提升经济性。

由于起步时间较晚,目前已经建设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相对较少,部分海上光伏项目正在开启前期工作。并且,国内已经开发建设的规模化海上光伏均采用桩基固定式方案,海上漂浮式光伏电站建设尚处于小体量示范阶段。

与此同时,海上光伏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发展趋势。

据介绍,固定桩基式海上光伏发展逐渐走向成熟,技术标准不断完善,产业配套持续健全,试点实证经验不断积累;另外,多元融合的前景广阔,光伏将与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海水淡化、制氢等多种能源或资源综合利用和融合发展;再者,综合考虑用海管理、资源条件等因素,固定桩基式海上光伏发展受限较多,因此发展将要走向更深海域。但目前漂浮式海上光伏经济性较低,技术有待突破。

针对目前海上光伏的发展现状,吴慕丹建议,要加强政策支持,包括开展海上光伏资源调查规划、加大要素支持(各主管部门做好衔接沟通)、总结沿海省份经验和做好相关支持政策研究。“我们政府要注意行业痛点和行业发展需求”。

吴慕丹还建议,要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完善。“包括组件企业要培育大容量、低成本、高转换效率的光伏组件,提高组件的抗盐雾性能等。”

原标题:2024,决战海上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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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V-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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