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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
日期:2016-10-2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inkaiq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文件指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

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具体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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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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