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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索赔案已有股民胜诉 20万以内索赔金额不打折
日期:2016-10-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nn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民事证券赔偿领域传来不少好消息。其中,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协鑫集成(002506,股吧)(即原“超日太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南京中院已经对部分案件下发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

协鑫集成 6.17 2.83% 
事实上,该案诉讼时效并未截至,其他符合一审判决认定条件的协鑫集成投资者也可参加索赔,索赔条件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

法院不支持系统风险之说

超日太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曾经抗辩称,股民的投资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企业自身经营不善、连续披露负面信息等其他因素所致,法院认为超日太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目的,因此认为超日太阳公司所称股民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判决认为,上市公司超日太阳经历了破产重整程序,股民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这部分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超日太阳的重整分配方案,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因此,法院对核定损失在20万元以内的股票索赔数额未打折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说,目前她已领到了两个股票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书,其余的案子结果还没出来。以江苏股民孙女士为例,臧律师在办理起诉时要求协鑫集成公司赔偿的金额是12682元,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金额为12659.86元,除了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别以外,几乎是全额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

类似的像孙女士这样的超日太阳受损投资者还有很多,不仅包括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股票代码002506),还包括11超日债的投资者(债券代码112061),而多数投资者尚未加入索赔诉讼,已经参加索赔诉讼的大概有200人左右,这些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臧小丽律师指出:根据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有望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

投资者索赔有效期还剩八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阳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投资者向协鑫集成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06月06日开始,至2017年06月05日届满。因此,尚未参加索赔的投资者还有八个月的有效期。

臧小丽律师介绍,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现实中绝大多数股民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参加诉讼,法律上视为股民主动放弃了权利。因此,律师提醒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法律从来不会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投资者索赔程序及资料准备

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买卖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对账单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证券库存股情况。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新闻链接:超日太阳信批违规被处罚

协鑫集成,股票代码002506,原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 号)认定超日太阳存在的违法事实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461538.43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8,759,628.2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倪开禄、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超日太阳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为索赔的事实基础,以此要求赔偿股票或债券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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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富动力网作者:费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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