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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收到宁波监管局警示函!
日期:2023-11-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xin_yjm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1月15日晚,东方日升发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据公告,因5.14亿仲裁案事件,东方日升于今日(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证监局在判决书中表示:2023年9月28日,东方日升发布《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收到“ICC”的《裁决书》,需向“FOCUS”支付 71,675,191.80 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 385,524,729.77 元。东方日升于 2021 年 7 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此前,2020年12月16日,东方日升与客户 FOCUS 就双方于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纠纷;

2012年7月14日,FOCUS 向 ICC 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2021年7月24日,东方日升接到 ICC 通知,告知 FOCUS 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

2023年2月,ICC 开庭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决书》;

2023年9月28日,东方日升发布《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东方日升被判赔偿71,675,191.80美元(折合人民币514,032,973.03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 3.855亿元。


2023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深交所要求东方日升认真自查,并在2023年10月16日前提交补充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是否对仲裁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根据仲裁结果 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

3)东方日升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于2022年9月15日注册生效,相关申报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仲裁相关的重大未决事项。请说明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

公告原文如下:


 
 

原标题:东方日升:收到宁波监管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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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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