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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10-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0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发改局发布《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对盐田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建设、验收并网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全文如下: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我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区可再生能源占比,我局起草了《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26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jhjsfw@yantian.gov.cn,邮件主题为“《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电话咨询:黄女士,联系方式:0755-25229228。

附件:1.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2.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4日

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区可再生能源占比,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三条光伏项目由社会主体建设的,按居民和非居民光伏项目分类管理。

非居民光伏项目,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投资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2)项目名称、详细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居民光伏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参照非居民光伏项目申请项目备案。平台未完善前,项目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每月定期汇总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并同步抄送项目所在街道办。须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信息;

(2)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第四条 政府投资光伏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前期报建手续。

第五条 辖区控停违法建筑、未登记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既有违法建筑不予备案。项目开工前,项目主体需将备案信息、项目施工图纸、建筑物或设施合法性材料提交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项目备案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或设施具备合法使用条件的,由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建筑物或设施权利人就项目建设事宜签订书面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的,应向原办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

第七条 项目开工前应按照相关政策,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鼓励支持辖区优质企业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光伏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相关要求。抗风压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计算确定。

项目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面不得超过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居民光伏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

第十条 项目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不低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最新标准,单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1%;多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8.9%;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3%、16%、15%、15%。

第十一条 项目应保证逆变器关机、交流断电后,系统子阵内直流电压低于安全电压(120V)。

第十二条 光伏项目应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组件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做到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验收并网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主体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要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给项目主体。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施工后三个月完成竣工验收。大规模光伏项目需延长建设施工期限的需另行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向街道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后,再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网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并网验收前,项目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交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材料、项目设计单位企业法人资格文件、电力工程设计资质文件和项目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资格文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文件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力的复核报告(仅在既有建筑物及设施加建光伏设施的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具体材料如下:

(1)建设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设施合法的产权材料: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2)如无法提供产权材料,则可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书、原宝安县“两证一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建设报建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材料、街道办出具的材料、其他符合城市规划的材料。

(3)针对非居民光伏项目,建筑物及设施为共有情况的,还需提供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意见;项目主体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所有权利人签订的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需明确建设光伏事宜,鼓励项目主体与所有人签订长期协议)。

(4)针对居民光伏项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文件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同意使用声明文件;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权利人签订的同意使用的声明或协议。

第十六条光伏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运维,制定项目接入技术标准和管理有关规定),实现分布式资源实时监测和调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投产;负责项目运行安全监管,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项目主体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九条 鼓励项目主体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当前功率、发电量、减排量等有关信息需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项目审批、备案、落实上级补贴政策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设计审查、施工等环节的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督局盐田监管局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产品质量监管;

盐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联合区规土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违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建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或运维单位承担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辖区街道办应及时将违法线索通报盐田供电局,盐田供电局采取停电措施。同时,辖区街道办将情况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并依法拆除。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项目备案:

1.备案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或设施不具备合法使用条件的;

2.项目主体未按备案内容建设或者存在违法建设情形未通过验收的;

3.擅自新增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

4.擅自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四面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的。

第二十四条 光伏板与屋面之间的空间不得住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 光伏项目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我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区可再生能源占比,结合实际,特制定《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层面

2021年6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鼓励地方创新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

(二)省级层面

202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

(三)市级层面

2022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提出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地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到2025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50万千瓦。

二、主要内容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七部分内容:总则、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验收并网、运营管理、相关责任、附则,共二十七条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方面,共有两条内容,明确了《操作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项目备案方面,共有五条内容,建立健全项目备案流程,明确备案材料,提出项目备案信息和施工图纸提交辖区街道办以及项目变更时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各街道办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进行开工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建设方面,共有五条内容,提出要合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明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施工和相关设备的质量等要求。

(四)验收并网方面,共有四条内容,明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验收时的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界定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要求项目并网后,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实现分布式资源实时监测和调度。

(五)运营管理方面,共有四条内容,明确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并鼓励项目主体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相关责任方面,共有五条内容,厘清各部门、项目主体责任,并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置措施。

(七)附则方面,共有两条内容,明确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原标题:深圳市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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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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