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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以下情况禁止安装光伏;另附13地禁止安装光伏类型最新政策
日期:2023-09-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9月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及补充修订。

通知指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

原文见下: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直各林局:

为支持绿色能源发展,2022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我省推进能源革命引领经济转型,助力市场主体倍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对光伏产业用地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通知》部分政策已不适用,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进一步补充修订如下。

一、将“(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相关内容修订为:“(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方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

二、将“(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相关内容修订为:“(二)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政策”1.光伏方阵用地政策。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2.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将“(三)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相关内容修订为:各市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园光互补”“林光互补”“草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影响。采用“园光互补”模式使用耕地以外的园地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技术审核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草光互补要求占用允许使用的林地、草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对生态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后实施”。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相关政策与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政策要求不一致的,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为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5日

(主动公开)

13地禁止安装光伏类型

一、2023.08.29-河南省焦作市苏家作乡
关于规范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的通知


以下6种情况禁止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

1、房屋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

2、房屋建筑结构是土木结构的;

3、房屋屋顶(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顶平台)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隐患的;

4、使用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安装资质证明的;

5、严重违背村庄规划或与周边建筑风貌严重冲突的;

6、依据《河南省焦作市寨卜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2018-2035)》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内的。

二:2023.08.26-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场所禁止安装光伏发电项目:

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三、2023.07.31-湖北省京山市

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8种情形禁止安装光伏:

1、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四、2023.07.21-江苏省睢宁县

睢宁县规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如下情形禁止安装光伏:

征收、搬迁撤并类村庄范围内以及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5.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五、2023-05-07-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关于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禁止安装的情形:

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六、2022.11.08-浙江省松阳县

关于松阳县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办理流程的通知

不宜安装或应减少安装面积:

1、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且存在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风险的老旧小区建筑;

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3、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4、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6、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七、2022.07.23-四川省康定市南康区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试行)

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以及涉及家具厂房、仓库、物流的建筑,;

2、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3、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4、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5、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八、2022.05.10-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通知


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2、房屋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3、房屋产权非本人的;

4、存在严重遮光影响的建筑或树木等;

5、屋面平台年久失修存在渗漏等结构性安全风险的:

6、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7、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九、2022.03.03-河北省能源局

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以下建筑屋顶不应安装分布式光伏:

1、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

2、违章建筑;

3、临时建筑;

4、在政府下发拆迁计划的区域,屋顶不应安装光伏;

5、废弃建筑;

6、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7、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8、屋面围护板为脆性材料且工艺上不可更换的建筑;

9、屋顶剩余使用寿命明显短于光伏设备使用寿命的建筑。

十、2022.01.18-广东省韶关市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


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2、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3、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以下场所严禁建设屋顶光伏项目:

1、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2、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3、相关安全规定严禁建设的其他场所。

十一、2021.08.12-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罗庄区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


1、25年以上老旧小区、面临拆迁、废弃厂房或房屋、农村危房、高层楼宇等建筑屋顶不应安装分布式光伏。

十二、2020.08.26-浙江省庆元县

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要求(试行)


1、已鉴定为C、D级危房不得安装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十三、2020.07.19-江西赣州会昌县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2、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4、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5、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原标题:山西明确:以下情况禁止安装光伏;另附13地禁止安装光伏类型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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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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