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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收购后 限电地区的光伏收益初步分析
日期:2016-07-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针对Ⅰ类和Ⅱ类资源区限电较严重地区,光伏发电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如下图。


 
光伏发电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Ⅰ类资源区

其中Ⅰ类资源区涉及的5个地区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均为1500小时,因此在造价相同情况下,结合各地区当地燃煤电价,青海海西为投资首选地区,其次是甘肃和内蒙古地区。
 


 
Ⅰ类资源区燃煤标杆电价

在项目单位造价为9000元的情况下,初步估算这3个地区的光伏项目融资前税前内部收益率都略高于8.7%;在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的情况下,初步估算这3个地区的光伏项目融资前税内部收益率都略高于10.5%。

Ⅱ类资源区

Ⅱ类资源区涉及地区较多,且各地区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不同,按照小时数及当地燃煤标杆电价进行初步估算,青海地区为Ⅱ类资源区投资首选地区,其次是河北和山西地区。在项目单位造价为9000元的情况下,初步估算上述3个地区的光伏项目融资前税前内部收益率都略高于9%;在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的情况下,初步估算青海和河北的光伏项目融资前税内部收益率都略高于11%,山西略低于11%。
 

全国各地区燃煤标杆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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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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