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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3-08-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yanyu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期,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该政策是全国首个省级针对长时储能的支持政策。

支持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支持长时储能试点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后,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前,充电电量用电价格暂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标准执行。进入商业运营后,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充电时为市场用户,从电力现货市场中直接购电;放电时为发电企业,在电力现货市场进行售电。

长时储能试点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含损耗部分 )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加大容量补偿力度。对于列为试点项目的长时储能,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时其补偿费用暂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该政策不与储能示范项目等其他政策措施同时享受。

提升容量租赁比例。长时储能的容量(功率x 时长)一般为锂离子电池储能容量的2倍及以上,考虑其租赁给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时,能够发挥更大的新能源消纳作用,可暂按其功率的1.2 倍折算配储规模。支持新能源企业优先租赁长时储能试点项目。

《若干措施》明确,长时储能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试点项目要求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电-电转换效率不低于60%。若项目综合能量效率高于80%,电-电转换效率可放宽至不低于55%;项目寿命不低于25年,项目建设期按2年。

原文如下:

  

原标题:山东印发《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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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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