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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出台全省首个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光伏等
日期:2023-08-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正式印发《关于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滨海渔字〔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助力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海域立体开发利用活动,提升海域资源集约节约水平,破解了海域范围内具有用地手续区域立体使用难题。据悉,这是山东全省首个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政策性文件。

滨州北部沿海地处渤海湾南岸,属黄河冲积平原,海岸地貌以粉砂淤泥质为主,沿岸坡缓水浅,区划海域总面积1800余平方千米,潮间带跨度广大,约占海域总面积的40%。主要开发利用活动为海水养殖、原盐生产、港口航运等,且大多已取得海域或土地权属。近年来,随着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等用海活动不断增多,对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滨州作为承担海洋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国家级试点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把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作为试点重要任务,联合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制定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政策文件,有效缓解了海域资源供需矛盾,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立体分层设权空间范围。通知明确了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可以对使用的相应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二是明确了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有跨海桥梁、塔架、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

三是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通知要求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时,结合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合理谋划功能区。

四是规范了海域使用论证具体要求。通知要求按《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论证,重点是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兼容性、必要性和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五是明确了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通知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或市场化出让。明确了已设定和未设定海域使用权及已设定养殖、盐业土地使用权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是明确了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要求。通知要求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

七是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通知要求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根据海域使用金征收文件(标准)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成交结果,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

原文如下:

沿海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规范海域立体开发利用活动,现就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强省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逐步完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缓解行业用海矛盾,充分发挥海域资源优势,为滨州打造千亿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等提供海洋资源要素支撑,开创“海上滨州”建设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依法设权、稳妥推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满足规划管控、用途管制、行业准入等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切实保障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权属纠纷。

——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海洋资源承载能力,统筹考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工作要求,提升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因地制宜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分类施策、适度兼容。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在互不排斥、有限影响、规模适度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兼容多种用海活动,分类实施部分或整体分层立体设权,促进海域资源高效利用。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立体分层设权空间范围。

1.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二)明确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

2.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主要有跨海桥梁、塔架、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

(三)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3.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提前谋划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功能区,明确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及可兼容的用海类型。

(四)规范海域使用论证要求。

4.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论证重点应增加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兼容性分析,兼容可行性应依据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结合用海活动的工艺设计、建设方案着重分析与其他用海活动分层使用海域的可行性,原则上兼容功能不能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

5.在用海必要性分析中,增加分层用海的必要性,重点论证用海方式、用海面积、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等合理性,分析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及使用权人权利、义务、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提出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6.在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中,要充分论证海域不同分层的用海空间范围,宗海界址图需明确拟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等二维宗海信息,明确具体申请使用的海域分层空间或高程信息,并补充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空间三维坐标表达。

(五)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

7.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或市场化出让。

8.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新申请项目用海单位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协议书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用海申请材料中应附具协商意见或协议书。新申请用海与已确权用海批准层级不一致的,还应征求原审批部门意见,并在批复前完成对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变更手续。

9.对已设定养殖、盐业土地使用权的海域,确需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新申请项目单位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协议书后,向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申请用海,用海申请材料中应附具协商意见或协议书。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土地权属到期前维持土地使用权属现状不变并纳入海域监管,权属到期后不再续期。原土地使用权审批部门完成原权属的用海空间范围变更登记备案后,由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用海。

10.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不同类型项目同步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项目主体不同时,需协商一致,在用海申请时附具协调意见或协议书。

11.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和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空间分层(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和高程信息,注明项目使用的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六)明确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12.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3.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供批准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14.新申请用海人持用海批准文件,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需新增立体分层设权的,原海域使用权人持新增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协商意见或协议书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15.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根据用海项目所在海域现行有关海域使用金征收文件(标准)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成交结果,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用海项目,经批准后可减免海域使用金。

三、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6.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沿海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作为全市海洋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相关操作流程,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对口管理部门报告。

(二)强化监督管理。

17.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海域立体开发利用活动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严守法律政策底线,防止以立体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化整为零、分散报批,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等。对于未批先建、擅自改变用途、到期应退出未退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28日 

原标题:山东滨州出台全省首个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光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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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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