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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16〕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5-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继续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2.光伏地面电站补贴。对纳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在2016—2018年期间按期建成并网的光伏地面电站,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各区、县(市)和相关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的补贴政策。

(二)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能源互联网示范区、微电网等产业协同创新项目列入市重大科技专项及相关市级示范试点项目,在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积极推荐光伏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政策。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骨干企业,市、区县(市)两级在创新项目财政补助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强化新建建筑光伏应用要求。新建建筑应用光伏发电项目要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相关部门在设计审查、节能评审、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要加强协调和管理。

(四)创新融资服务。市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对有融资需求的光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光伏应用的绿色信贷支持,鼓励提供优惠利息贷款,开展应收账款类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光伏产业链相关单位与光伏开发商合作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继续给予节能政策支持。加大光伏发电在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中的权重。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在核算电价时其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框架内,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小组,市经信委、农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水局、质监局、金融办等部门和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的指导、服务以及光伏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工作,加强与供电部门协调沟通。

市农办负责推进光伏扶贫、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类光伏应用。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规划编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指导做好项目备案、验收工作。

市建委负责新建民用建筑和农居的光伏推广应用,并从建筑能评、建筑光伏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推动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兑现。

市规划局负责将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纳入城市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光伏地面电站项目用地审核和监管工作。

市林水局负责光伏地面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水域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杭产光伏产品和光伏发电系统的质量监管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创新金融服务支持。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及时结算上网电费和国家、省电量补贴。

(三)强化推进落实。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要加大本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出台相应鼓励政策,及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科普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科普宣传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普及光伏发电知识,宣传节能减排贡献,推广先进光伏技术和产品,提高社会各界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的积极性。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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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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