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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6〕39号 泰州市发改委《关于协调推进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5-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各市、区发改委: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全力做好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促进年度规模管理指标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光伏资源可利用容量调查。会同国土、水利、农委、环保等部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湿地小区建设、防洪排涝能力建设以及地区电网消纳容量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农业大棚(含其他设施农业项目)、鱼塘水面等地面光伏可利用资源容量。

二、做好拟建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分析。依据光伏资源可利用容量,认真做好拟建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农业大棚(含其他设施农业项目)光伏电站项目,要会同农业、国土等部门,在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文件基础上合理确定可行性排序。对鱼塘水面光伏电站,要按照水面湖泊管理权限和湿地小区建设情况,依据相关部门初步意见确定可行性排序。

三、加快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对拟申请年度规模管理指标的光伏电站项目,要结合项目可行性分析结果,在参照本辖区往年获取年度管理指标的基础上,依申请出具工作联系函,推动相关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及早开展项目备案所涉支撑性文件的获取工作。同时,要注重推进实效,重点加快项目用地、环评、洪评等关键事项办理进度,为完成年度规模管理指标打下良好基础。

特此通知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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