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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发改价管〔2016〕370号 甘肃省发改委关于部分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日期:2016-05-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ry125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省电力公司,有关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等政策规定,现将省内部分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黑河水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州区南滩二期30兆瓦等光伏发电、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嘉峪关西戈壁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属国家划定的Ⅰ类资源区,上网电价按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0元(含税)执行。

二、上述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光电上网电价中由电网负担部分相应调整。

三、上述电价自电站发电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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