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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对于光伏发电企业以及购置光伏设备企业,予以奖励
日期:2023-07-1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yanyu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7月18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配套细则》。文件指出购置光伏设备可奖励,光伏发电、供热供气等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参照抄告单《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相关兑现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于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且未列入亩均税收排位的,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予以全额兑现政策奖励”,予以全额奖励。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配套细则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明确《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中部分条款奖励范围和操作办法,特制定本配套细则。

一、解释类

(一)第1、2、3条中“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

1.信息化软件是指非嵌入式软件(如ERP、MES、DCS、PLM、SCM、CRM等),嵌入式软件不纳入申报范围。

2.信息化硬件是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展示等的设备,如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显示器、扫描仪、传感器、用于设备的监控等,其中计算机不得超过5台。

3.网络建设主要指企业光纤接入、网线铺设等。

4.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包括IT运维、官方网站开发、数据管理、信息化规划咨询服务等(电子商务类网站开发服务不纳入申报范围),其中,信息化规划咨询服务金额不得超过数字化改造投入总额的10%,且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二)第4条中“省未来工厂”

列入省“未来工厂”试点企业参照省“未来工厂”培育企业予以奖励。

(三)第5条中“工业互联网平台”

对发文前已列入省级创建名单且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第8条中“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


仅对列入省级DCMM贯标试点且达到条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奖励,且不仅限于工业企业。

(五)第12条中“设备投资奖励”

1.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可奖励的设备包括购置的生产设备、自制的生产设备,以及智能仓储设备、生产专用空调、模具、测试设备、检测设备、环保设备、安全生产设备、光伏设备、自用发电机、专用货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罐式货车、全地面起重机等)等。

辅助性设备投入不予奖励。辅助性设备是指货梯、电力设施(指变压器、电线电缆)、非生产专用空调等三类设备。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包含符合标准的工业机器人)以购入的材料、配件发票金额作为核定依据,自制设备需做好归集(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核算内容仅限材料、配件和其他组成设备的直接投入,人工成本、水电及折旧等相关费用不纳入核算范围)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设计方案(根据审计需要)、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需会计事务所出具单独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

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售后租回设备不纳入奖补政策范围)采购设备的,以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金额减去利息部分作为当年购置的设备金额。

上述可奖励设备均需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未按规定核算的一律不予认定。

3.新办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年度核定。

4.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奖励的年度内有工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其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核准文件)上的起止时间应包含该年度。

(六)第12条中“工业机器人”

1.工业机器人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认定标准结合浙经信投资〔2015〕195号和浙经信投资〔2015〕519号按照GB/T 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编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2.对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且无单独发票的工业机器人,可以按照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单台工业机器人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七)第13、14、15条中“智能装备”


1.智能装备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时尚袜艺企业所购置的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自动缝头翻袜一体机和美丽珍珠行业企业所购置的珍珠自动分拣机、珠宝首饰3D打印机均为智能装备;铜材精密制造及其他行业的智能装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中智能装备的定义(即智能装备是指在其基本功能以外具有数字通信和配置、优化、诊断、维护等附加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一般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控制能力,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集成和深度融合)认定。

2.对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且无单独发票的智能装备,可以按照购置合同中智能装备分项价格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单台智能装备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第15条(2)中“每台联网袜机1500元奖励”

该条仅限于对袜业企业当年度新增联网袜机的奖励,不得与政策中1、2、3条同时享受。

(九)第15条(3)中“主导(参与)制修订标准”“浙江制造认证”

根据“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政策兑现的奖励名单”确定本政策奖励对象。同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七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5 号)以及诸政办发〔2023〕5号中《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第39条政策精神,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十)第15条(5)中“袜业产业大脑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补助”

该条另行制定补助办法。

(十一)第16条中“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同一企业先后多次列入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不重复享受此奖励政策。

(十二)第17条中“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是指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和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但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十三)第21条中“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参照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十四)第28条中“鼓励软件企业壮大”

本条适用于统计代码63、64、65的行业企业,具体行业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若绍兴市出台软件产业专项政策,我市参照执行(DCMM贯标不在此列),但同类政策条款仅就高执行,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十五)第33条中“绍兴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


绍兴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包括绍兴市十佳智能化改造优秀工程服务商、绍兴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等。

(十六)第40条中“军品销售额奖励”

加工制造的产品为销售给军方或军工单位,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武警部队,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国防七校”等的军品。

(十七)第40条中“保密资格、科研生产许可、承制单位资格奖励”

当年保密资格、科研生产许可、承制单位资格除新取得和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之外,等级获得提升的,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十八)第45条中“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

1.除D类企业不予实行财政奖励外,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设备投资奖励除外)。

2.根据《关于明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问题的意见》(诸亩均办〔2019〕3号)文件,对涉及工业项目设备投资的C类企业和规下B类企业,参照规上B类企业享受。

3.光伏发电、供热供气等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参照抄告单《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相关兑现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于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且未列入亩均税收排位的,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予以全额兑现政策奖励”,予以全额奖励。

(十九)第45条中“同一奖补(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至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该条款仅适用于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等次奖补(认定)的情况。

二、流程类

(二十)设备投资奖励、军品销售额奖励相关说明

1.关于设备。设备投资、工业机器人购置、智能装备购置等奖励申报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设备,且实际已购置并已取得发票。现场验收中通用设备须贴上设备标识牌,非标、自制设备应自制相应标识牌,无标识牌不予认定。

2.关于开票时间。发票开票时间需在申报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

3.关于奖励起点。条款中设备计数和金额起点均包含本身,如第12条中“设备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包含300万元,第15条中“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包含30台。对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可单独申报相关奖励,但在计算设备投资奖励起点时可包括在内(仅用于计算设备奖补档次,实际兑现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4.关于第三方认定。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认定需由3名(含)以上具备相应高级职称的专家依据前述标准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诸暨市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原标题:浙江诸暨:对于光伏发电企业以及购置光伏设备企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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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诸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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