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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新能源保障收购应满足的5大条件
日期:2016-03-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可再生能源的春天来了!

几个搞新能源的小伙伴激动地对观茶君说。

确实,这两天,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消息真不少:光伏扶贫、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都是盼望已久的消息,也难免会欢呼雀跃了。

全额保障性收购,莫非困扰已久的弃风、弃光问题一夜之间就解决了?观茶君不敢相信这种魔法,赶紧找来发改委新鲜出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一探究竟,希望能够见证奇迹。

看完之后,观茶君却忍不住要打击一下小伙伴了:掰激动,看准了再说!全额收购是有条件的,全额收购≠无条件收购≠全部上网!

就《办法》来看,观茶君觉得至少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可再生能源项目才能获得保障性收购:

1、符合规划。

项目本身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是获得保障性收购的先决条件——观茶君觉得这很好理解:只有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才能领取独生子女费,超生的不给。嗯,没有规划或规划手续不全的项目要注意了。

2、取得许可。

项目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需要取得“准生证”。其实,观茶君总隐隐觉得,对新能源规划的管理和对人口数量的管理有某种相似之处,计划管理和计划生育,都是强调计划嘛…

3、符合技术标准。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也是并网的基本条件,技术不符合并网要求的显然不能作为保障对象。

4、不超过利用小时数。

观茶君觉得,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大部分,是《办法》的一个创举。也就是,并不是对全部电量都收购,保障收购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划分标准就是利用小时数:对经核定的利用小时数之内的电量,是全额保障收购的;超出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则通过市场交易解决。根据《办法》,机组利用小时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受限地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原文说得这么绕口,观茶君奇怪:为啥不直接说能源局和发改委呢?难道还另有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公布,并按年调整;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受限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全额收购——意即:不受小时数的限制。

另外,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福了: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而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要注意特许协议或技术方案了:按特许权协议或技术方案明确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5、确保供电安全。

安全一直是电力行业的头等大事,因此,如果不符合安全供电的要求,即使是前面的条件都符合,也无法获得保障性收购。

那么,是不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却造成弃风弃光等电量损失,就由电网企业承担补偿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观茶君发现《办法》中依据造成电量损失的原因分别进行了规定,而不是一味要求电网予以补偿。明确“因并网线路故障(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除外)、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承担补偿”,实际上是将补偿限定在了“非不可抗力导致的并网线路故障”和“非计划检修”两种情况,因此,获得补偿的难度极大。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自身原因造成的发电量损失,则明确不予补偿,规定“由于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造成实际发电量达不到保障发电量以及因自身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损失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行承担,不予补偿。”

看到这里,或许可再生能源的小伙伴们已经兴奋不起来了。不过,观茶君觉得,《办法》的积极意义不容低估,但指望一个《办法》就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至于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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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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