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看秦海岩细算《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日期:2016-03-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限电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有保底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解读】

实际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因此,保障性收购电量也应该按此方法予以确定。

以风电为例,2009年四类风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制定以及后面的电价调整,都是依据当时的产业技术水平和投资成本,在保证企业可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做出的,企业也是据此对项目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所以,今天在确定保障小时数的时候,最合理的办法就是参考固定电价制定时依据的利用小时数。

举例来说,我国I类风资源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是0.49元/千瓦时,所依据的基本测算指标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风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才能保证8%的基本收益。

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就将低于8%,项目的投资收益就不能保证,因此应该按2180小时来确定保障小时数,并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得出保障性收购电量。

按《办法》的规定,计入补偿的电量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确定了保障性收购电量,接下来的问题就简单了。

如果该项目在实际中因限发而导致一年上网电量只有1800小时,那么应该保障的小时数2180减去1800就是损失的利用小时数380,所对应的电量就是需要其他优先级别较低的机组补偿的电量。

《办法》规定,补偿电价按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执行,即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

也就是说,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都由承担补偿责任的机组负责补偿。这样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责任机组对两部分电价都需要做出补偿,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部分。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能见派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