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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用地不可逾越的那些红线
日期:2016-02-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光伏电站可用地类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依据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则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015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创新用地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光伏电站占用未利用地可灵活采取租赁等方式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渔光互补、光伏大棚、光伏养殖等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形式的出现,开发商们对土地类型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尽管光伏电池板矩阵假设在农田、草场、鱼塘或温室大棚上是否属于占用农用地仍存在争议,但按照国土资源部现有态度,“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固南度度建议在结论未定、新政策未出之前,光伏开发商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创新用地意见》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小心驶得万年船啊!至于需占用河道、草原、森林等特殊土地类型的光伏电站项目,南度度则提醒,除了应履行国土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外,还应根据水利、草原、林业等部门的单行法规规定(如《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近期推出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缺少任一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都有可能导致光伏项目违法违规用地风险。而具体审批手续,则需根据用地类型咨询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按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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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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