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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光伏用地案例教训 全面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日期:2016-02-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补贴拖欠”、“弃光限电”及土地问题是光伏行业的三大痛点,其中电站用地牵涉的法律问题最为复杂,已成为业内企业最大的风险源之一。从管理体制上看,国土、草原、林业、水利等部门政出多门、监管尺度不一,项目用地需同时满足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实属不易。

从现行法律政策体系的适用性看,光伏电站新型用地政策“供给”不足,对于“农光互补”等新型用地方式各地操作和掌握各不相同;从用地税费负担来看,规则并不明朗,各地差异明显,可调整空间过大,企业投资测算风险较大。今天,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坚、沈玉洁律师撰文,提醒光伏开发企业应认真总结光伏用地案例教训,全面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一、违法占用河道滩地:河南兰考20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案情概况】


郑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9.77亿元利用黄河滩地建设200MW光伏电站。该项目于2014年4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核准,并原则上列入2014年建设规划和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但直至项目主体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时,仍未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015年5月2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叫停该项目。

【法律分析】

水利行政部门叫停该光伏项目法律依据主要是:


根据《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的规定,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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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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