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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储能容量和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备案要求
日期:2023-05-1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新疆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新疆将以区域新增负荷为支撑,以就地消纳为重点,以外送为补充,依托区域电网接入条件,推动风光水储协同发展,构建新能源与关联产业协同共进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依据《通知》,新疆将从推进新能源与多产业耦合联动发展、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峰保障能力、 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促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

储能方面,《通知》重点提出了抽水蓄能、共享储能的支持政策。在推进新能源与多产业耦合联动发展中,强调了开展新能源规模化制氢、推动油气行业增产扩绿、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这几个方面也将为储能创造利用空间。

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建设

《通知》重点支持共享储能模式。并对储能容量、租赁年限、技术指标等均提出了相应要求。

其中,在容量、技术指标上的要求或将对储能电站的设计产生较大的影响。《通知》要求:

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

这意味着在长达20年以上的时间内,共享储能电站都将要保持备案时的容量水平、技术指标。这将一定程度上促进项目业主更多的考虑实际项目的性能、质量,而并不完全从价格因素角度出发进行决策。

另外,现有的储能电站,在每天一次充放电循环的情况下,容量衰减率基本按2-4%进行考虑。要求储能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容量保持率也意味着项目的初装容量将结合容量衰减考虑一定的冗余容量设置,生命周期内的电芯更换或也将更为频繁。

《通知》中,对于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的相关条款如下:

支持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

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0MW/200MWh(4小时储能时长)。

支持共享储能租赁模式。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租赁合同不低于5年。

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

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

充分发挥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

新能源配建储能可转为独立储能。

快速推进抽蓄项目建设

抽水蓄能是新疆重点支持的非电化学储能技术。新建、投运抽水蓄能电站,均将获得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开发指标。

另外,《通知》规定,抽水蓄能建成之前,选新能源规模20%/2h配建储能。抽水蓄能的建设周期通常长达6-8年,这也意味着,在抽水蓄能电站建成之前,新能源仍将有配建新型储能的需求。

《通知》中支持抽水蓄能发展的相关条框如下。

为使项目业主在抽蓄项目建设期间有收益,项目开工当年承诺年度入统投资2亿元以上,配置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5%的新能源规模;第1 台发电机组并网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规模。核准后3个月内开工的项目,每提前1个月开工额外给予5 万千瓦新能源规模。2023年9月底前具备核准条件的抽水蓄能项目,每提前1个月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

配套新能源建设规模要与系统调节能力相结合。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前,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的,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配建2小时时长的储能规模;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新能源项目申报时,项目业主承诺新能源项目及抽水蓄能项目合理建成期限。如项目未履诺建成,每延迟1个月,并网调试后发电出力上限在并网容量基础上减少20%,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新能源规模化制氢

除新型储能技术外,规模化制氢,也将成为配建新能源发电规模的标准。

对年产1万吨以上绿氢的企业,可按生产氢(氨)全年实 际用电量配置新能源发电规模,年产1万吨氢气配置15万千瓦光伏规模(风电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折算)。

2024年8月底前满负荷生产的绿电制氢项目,准许项目业主新建同等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且所发电量可并网消纳。电网消纳部分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2小时时长配置储能规模。2024年8月后建成的制氢项目,配置新能源规模退坡。

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

由各地、州、市依据园区新增用电负荷所需用新能源电量, 布局新能源集聚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 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 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9x (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1。

原标题:新疆: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储能容量和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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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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