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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相杀:传海润与联合光伏“蛇吞象”的背后隐情
日期:2016-01-1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矛盾加剧升级

然而,这起此前被不少人看好的双赢合作,蜜月期却仅有半年多。从12月底以来,联合光伏以及招商新能源集团先后两次公开表示,项目的推进存在较大阻碍和不确定性,存在取消的可能性,将会收回5亿港元预付款和索赔违约金2亿元。

“根据收购协议,并网发电项目合作标的公司的合作条件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得以满足。但是到期符合项目交割的仅30MW,与930MW的总量差之千里。而且,现在协议上的交割大限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项目实质上已经无法完成交付。走到仲裁这一步,其实也有很无奈。”招商新能源兼联合光伏新闻发言人薛健聪称。

对此说法,海润不管是在12月29日与投资者互动时,还是在1月9日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暨澄清公告》中均予以否认,称光伏项目在实际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政策落实、资金配置状况、气候及其他施工条件的影响以及外线并网条件等)可能导致框架协议锁定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并进行交割,因此在《预收购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项目的具体交付时间。

“框架协议本身就是个比较宽松的约束性协议,不能说是违约。而且联合光伏混淆了不同情形的违约责任,把卖给第三方的违约情形偷换概念到12月没有交割上,这个扯不清,必须收到仲裁材料后,我们才会通过严肃的法律依据去反驳。”海润上述有关负责人称。

根据收购协议,并网发电项目合作标的公司的合作条件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得以满足。否则,海润应无条件提供同等规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条件的已建成光伏电站项目置换。对于不能满足合 作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联合光伏于本协议项下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同时,自协议生效起六个月内,未经联合光伏同意,海润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合作标的公司股权或目标电站项目转让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或转让,否则就得按预付款金额的三倍支付违约金。此外,如海润没有按照本协议配合联合光伏签署对应合作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所需要的全部文件,或者没有配合联合光伏完成项目公司股权质押或提供有效担保,海润需按协议约定甲方已支付金额的30%向联合光伏支付违约金。

不过,有消息称,表面看此次争端是源于双方对协议中交割时限理解不一,但实际上是联合光伏欲借电站买卖完成“蛇吞象”计划,但暗修栈道的举措却遭到了“大象”的有力反抗,联合光伏的资金并不像外界认为的那样充足。记者此前也从业内人士处听说到这一说法,不过对此涉事双方都未做回应。

截至发稿时,海润宣布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已经停牌近二十天,这是其时隔三个月后再次谋划借助外力扭亏“保壳”。而且,为推进定增,公司董事会进行了重新改选。有“中国光伏业的教父”之称的杨怀进宣布辞去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等所有职务。2015年的三季报显示,海润第一季度实现盈利2300万元,而到前三季度净利润上升到5001万元。预计将于2016年4月20日披露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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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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