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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办: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6-01-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6日

为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省财政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购车用户补贴,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各市要尽快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兑补办法,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三)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5-2019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40%、50%、60%、70%、80%。2015年在张家口、廊坊市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各市政府负责)

(四)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负责)

(五)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新能源汽车注册明细”的新能源汽车,免缴所有道路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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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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