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 正文
 
新能源项目转让关键词解读
日期:2023-02-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倒卖路条

“路条”一般指政府对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及授予的相关开发权益。《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文件规定: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核准、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2、股权转让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3、股权溢价


股权溢价是指股票收益率大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现象。由于股票的风险较大,市场上大量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必然会要求以高收益来补偿持有股票所带来的高风险,因此一定程度的股权溢价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企业溢价转让股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溢价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5、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本身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有形资产转让包括企业产权和公司股权的转让。根据交易的内容,可以分为部分产权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整体产权转让、整体股权转让。根据转让的份额大小,又可以分为控股权转让和非控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包括经营权、品牌使用权、项目开发权、设施冠名权、土地使用权、排污权等。
6、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1)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资产,股权转让股份。
2)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即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公司积累的和举债所获得的资金。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
3)交易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原标题:新能源项目转让关键词解读
 
相关阅读: 新能源项目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新能源技术经济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