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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电改对光伏有何影响?
日期:2015-12-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专家点评

本次6个电改配套文件的核心亮点在于,关于电力市场建设及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的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相比中共中央电改9号文有了较大的突破和细化,“电力现货交易市场”的概念清晰浮出水平。从电力现货交易的品种看,既包括日前、日内、实时三种形式的电能量交易,还包括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的交易。从电力现货交易的参与主体上看,除了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外,还包括售电企业--售电侧改革的参与主体。

但不同于之前市场预期的是,本次电改配套文件中对售电公司资质的要求较低,并不需要特别的牌照资质,而只须达到注册资金及业务人才的基础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即可申请成立;另外,电网企业也出现在了售电侧主体的名单中。从电力现货交易机构的体系来看,本次电改配套文件规定了区域、省(区、市)等不同级别的交易中心:区域中心由两大电网分别在北京、广州组建,而各省级交易中心则由电网子公司、电网相对控股公司担任或通过会员制组建;虽然级别不同,但不同的交易中心的市场之间可以互相融合。

对于电力市场建设的进度及未来电力现货交易的容量,清华大学C教授认为,未来1-3年都将只是试点,到2018年后市场才会真正成立,届时的市场容量考虑国际比较和中国的实际情况,预计在电能量交易的20-30%左右。而前期有机会参与试点的省份,更大概率出现在经济发达、技术条件好、市场意识高、各利益主体间矛盾较少的东部沿海省份。

对于未来的整体电价趋势,C教授认为,目前来看全国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一方面,2015年来全国进入电力全面过剩时代,需求疲软,而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必定减少中间环节的超额利润,加成减少;另一方面,如果未来逐步考虑火电的外部环境成本(体现为碳排放权价格),又会推动电力成本的整体上升。

电改专家Z博士提示,现在考虑参与电力交易的部分更多是增量部分,存量短期内不考虑,因此不太会出现全局性的降电价。而由于交叉补贴的传导机制问题,原先就受补贴较多的居民侧不太会出现电价的下降,而工商业电价的下降更多会出现在东北、西北、西南等电力供给相对严重过剩的地区。

对于新能源行业的影响,Z博士提到,对于传统的风电、光伏,政策整体偏中性。新能源本身就是全额消纳的,电改前后并无差异。电力交易“允许火电、水电参与直接”,但对核电、风电、光伏的态度只是“鼓励尝试参与”。但是,对于分布式光伏,本次配套文件则是积极和正面的:“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布式”的字眼在配套文件中多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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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OLARZ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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