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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改委关于新能源相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期)
日期:2015-09-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一、光伏发电国家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78号)的要求:

1、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在投运前,应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审核确认申请。于每季度前20日内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集中上报国家能源局统一审核确认。

2、国家能源局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划、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项目予以确认,并集中公布审核确认名单。

3、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条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按照归口分工原则,涉及申请补助资金的事项请向财政部门咨询。

(注:国家已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可在网上直接搜索)

二、关于6MW及以上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问题

2014年,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不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内,应实行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除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项目外,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三、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事宜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光伏应用的重要方式,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有关部门相继落实了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补贴资金、金融服务、项目管理等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自2014年起,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1月份,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安排我省10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新增规模,我委已于5月30日将新增建设规模分解下达至各市。

目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市可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进行备案。

四、天然气发电的相关政策

近两年,根据天然气供应、电力需求增长、调峰需要和燃煤小热电、小锅炉整合替代等需求,我省6个天然气发电项目获得核准,其中,调峰发电1个,热电联产5个。截至目前,大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预计明年建成投产;小部分项目受制于征地拆迁未解决等客观因素,尚未开工建设。新核准的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均选址在价格承载力高、整合替代需求迫切的地区。

天然气价格调整后,我省及时对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进行了疏导,同时通过发电量替代等临时补贴政策,缓解燃机发电经营压力。按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家发改委,省内具体牵头部门是省物价;热价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地方物价部门。后续我委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发电价格疏导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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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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