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 正文
 
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日期:2022-08-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miaowa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存放在公司仓库的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火灾导致公司财产损失183万元,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电池供应商、使用者分别担责五成。法院指出,对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纠纷的处理,应综合考虑电池缺陷是否足以引起火灾、电池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等因素,由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原由:新能源电池有瑕疵,最终引发火灾

2021年2月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需要更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3月1日,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发现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告知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完好的电池。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

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火灾隐患,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火灾导致骏某公司财产损失183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火灾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起火导致。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发现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过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过错。

为此,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火灾损害结果各承担一半责任,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损失91.5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新能源电池火灾,为何“各打五十大板”?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池供应商和销售商都应提高对缺陷电池产品的警惕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回收处理。电池的使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规范存放和使用新能源电池,缺陷电池应当放置在空旷区域,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与普通产品不同,新能源电池属于危险品,碰撞后极易自燃,电池的运输、储存及使用都有严格规范要求。本案中,电池的生产者及使用者对火灾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广州日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