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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出台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行动方案
日期:2015-06-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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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项目参与碳交易

6.积极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对参与国家自愿碳减排项目(CCER)的开发费用给予50%以内补助,年度审查费用不予补助。

(五)鼓励项目加大信息化投入


7.鼓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管理信息化(集控中心)项目,相关信息化投入可按市信息化项目扶持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六)附则

8.本意见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项目中本市产品占设备投入比重须达到40%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在国家、省补贴基础上再享受我市政策。

9.强制性推进项目、政府性公共建筑上实施的项目、企业自投自建自用项目,不再对屋顶资源提供方给予补助。

10.光伏小镇建设由所在镇、街道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局批复后实施。

11.对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等违法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依法予以处理。

1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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