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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土地税问题亟待规范
日期:2015-05-0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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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租用的土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记者了解到,对于光伏发电的用地问题,国土部、自治区国土厅于2014年4月份组织了调研,认为租用的土地没有改变地貌,没有改变用途,还属于农用地,不需要转为建设用地,而且还可以在租用的土地里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因此,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站,不符合《暂行条例》中的建设用地税收规定,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租用的土地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根据该条例,光伏电站如果租用村、嘎查集体(注:蒙古族的行政村叫做嘎查)或农牧民个人的土地,村、嘎查或农牧民出租土地并取得收入,是该土地的第一使用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不是该块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因租用的土地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只是在空中分散地安装一些光伏板,因此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光伏企业高管告诉SOLARZOOM记者,地面光伏电站其实是一地两用,农牧业和发电共生共存,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典型。

记者调查发现,在内蒙古,10MW的电站需每年支付100万的土地使用税。在新疆部分地区,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年每平方米0.5~3元的标准征收。凡在当地建光伏电站的企业都会和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免征或返还土地使用税。但事实是:基本上没有免征或者返还的。

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多家光伏企业向记者反映,地方政府为了做业绩、搞创收,自行收取各种土地税,这无异于旧社会的苛捐杂税。

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内蒙古开始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以来,税务部门执行的税收政策是对项目内升压站、逆变器室、箱变基础、办公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占地,以征占的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不改变土地原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租地使用协议的安置光伏板的用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前几年在内蒙古投资光伏电站并不需要缴纳土地税。而到了2014年,政策环境陡转直下,地方政府自行改变了税收政策,对光伏企业增设了多项税收。

记者获悉,去年以来,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向多家光伏企业下达了催缴税通知,并查封了几家光伏发电站的账户,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积极性。

在税收重压之下,包括五大电力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已向地方税务局、地方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诉书。能源局副局长刘琦去年9月份曾赴新疆哈密等地区考察,对地方乱收费现象表达了不满。

“这样收税是革我们国家新能源的命。”前述企业高管忿忿道,“光伏是绿色电力,有利于荒地的植被恢复,根本不应该征税。很多荒地居然当作林地或耕地收取补偿也太不象话了,不符合国家发展新能源的战略规划,更违背了国家倡导的求真务实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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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olarz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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