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规模、下达方式及补助比例
(一)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
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拟安排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 5 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 13 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
2、完成节能目标特别困难地区。拟安排海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 6 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上述地区安排节能重点工程的投资应不少于 40%。
3、其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26 亿元,支持其他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有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地区,安排试点市县项目的投资不少于本地区投资规模的 30%。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 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 1000 万元进行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环境治理工程
1、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15 亿元,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补助标准:非电行业大气环境治理项目(钢铁、水泥、有色、平板玻璃等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石化行业和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等)按不超过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0 万元控制;其余项目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 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 1000 万元进行控制。
2、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10 亿元,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 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 1000 万元进行控制。西藏自治区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3、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5 亿元,支持湖南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内项目;江西省赣州市、甘肃省白银市,以及云南省、贵州省确定的 1 个重点市的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由地方申报具体项目,我委(环资司)函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我委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补助标准:对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30%予以补助;对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45%予以补助。
4、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5亿元,由地方申报具体项目,我委(环资司)函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我委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补助标准:按不超过 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0 万元控制。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
各地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我委委托中咨公司进行评审后,由我委函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最高补助上限为 2000 万元。
此外,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另有文件明确规定部分东(中)部地区、革命老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享受中(西)部特殊政策,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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