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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两个细则”出台 更多主体!更多补偿!
日期:2022-01-0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miaowa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新版“两个细则”出台

落实“双碳”目标 健全市场化价格竞争机制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8月31日发布以上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对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信息披露、用户和新型储能等新主体定位、跨省跨区辅助服务原则、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最终公开发布版本。

具体来看,《规定》重点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等并网管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重点对辅助服务提供主体、交易品种分类、电力用户分担共享机制、跨省跨区辅助服务机制等进行了补充深化。

稳妥引入新主体

进一步扩大电力辅助服务参与主体范围


为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运行需要,《规定》《办法》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更名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更名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办法》鼓励各类灵活性资源、市场化用户的参与,通过市场机制充分挖掘供需两侧的灵活调节能力,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促进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比较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按照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均在适用范围部分进行较大调整。

光热发电、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均成为《规定》适用范围中的新主体。

《办法》则明确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用户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以下统称“并网主体”)。

在此之前,多地辅助服务市场已经尝试扩大主体范围。此次,在各地试点基础上,稳妥引入新主体,无疑是为了积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良性互动的特征。对于新主体来说,在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商业模式外,也意味着其业务拓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同样,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储良性互动的特征,《规定》新增了对新能源、新型储能、负荷侧并网主体等并网技术指导及管理要求。

《办法》则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系统的需要,平抑新能源间隙性、波动性对电力系统运行带来的扰动影响,新增了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辅助服务品种。以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更好保障能源安全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辅助服务也是商品

推动补偿机制向市场竞争机制转型升级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也亟需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推进,电力是商品,辅助服务也是商品。

《规定》《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的衔接,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明确跨省跨区发电机组参与辅助服务的责任义务、参与方式和补偿分摊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分担共享机制。

《办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两个视同”。即与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属于同一调度关系的跨省跨区送电发电机组,视同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参与受端电网辅助服务管理;纳入受端地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的跨省跨区送电发电机组,视同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根据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办法》将以往仅可向下调节的用户可中断负荷,拓展到“能上能下”的用户可调节负荷,用户可结合自身负荷特性,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通过市场机制提升需求侧调节能力。

此外,《办法》在现阶段以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为主的基础上,持续推动调频、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品种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形成交易价格,降低系统辅助服务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整章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的核心,也是信息公平的关键。《规定》要求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考核/返还、考核种类、调度单元等信息类型,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分别对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可以看出,此次最新版《规定》从主动服务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全面反映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的决心。

原标题:新版“两个细则”出台 更多主体!更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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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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