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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光伏企业的放贷方面的种种弊端
日期:2015-02-2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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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信息:银行信贷大转向“松口”,光伏产业迎来新一轮“吸金”良机,国开行、工行、建行、招行、兴业、浦发等多家银行分类、分级向有技术改造能力的光伏企业发放贷款。这则新闻出来后很是吸引业内人士的眼球,但并非银行首次发布对光伏的利好消息,2012年国开行就出台了扶持光伏“六大六小”企业的政策,而落实的结果不尽如人意。笔者最近几年一直参与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平时也和银行打过交道,跟各类光伏企业做过深入交流,深感银行对光伏企业的放贷方面种种弊端,也深感企业的无奈和无助,综合阐述如下:

对光伏民企的重重限制

先谈谈银行放贷的层次划分。根据招商银行下发的《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贷款对象是这样划分为三六九等的:对大型国有电力企业“可作为我行主要的目标客群”;对专业的电站开发商“我行可择优介入……部分客户”;对上游光伏制造企业向下游电站行业拓展,“原则上不介入此类客户”。

众所皆知,“上游光伏制造企业”实际上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的。银行通过这条规定,其实是赤裸裸地表明了“对民企放贷要谨慎”的潜规则。

根据近几年银行给光伏电站开发商放贷的实际情况,笔者为大家作进一步说明。近三年来,对光伏电站的投资,基本是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在放贷。对于大型央企,国开行都有授信,基本上你只要有项目,国开行是无条件支持,自由资金只要20%即可,而且提取资金方式较自由,可以一次提取或分批提取。对于大型上市公司,因为贷款人一般是项目公司,故上市公司要拿股票或者其它担保物来担保。对于没有上市的民企,则第一要看可研报告的资金收益率,第二必须有足额的抵押物。可能有人会说,可以拿电站的20年收费权做抵押啊。其实收费权做抵押是一定的,但民企贷款必须有其他的固定资产抵押物,首选商业地产和房产,设备抵押顶多按现有账面价值的二成或三成抵押。

这里举个例子,一家民营企业在西北某省建设了5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可研报告投资总额约5亿元,自筹资金30%,即1.5亿元,申请银行贷款比例为70%,即3.5亿元。民企要把自己的商业地产约3.5亿元抵押给银行,再把光伏电站20年收费权抵押给银行,然后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还要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法人及配偶要发声明给银行--该夫妇的所有资产在企业不能承担银行债务的时候无限承担银行债务。即使电站建设完成并正常发电之后,该项目贷款的所有担保也不能解除。即电站完成之后,该民营企业近8.5亿元的资产给冻结了(电站约5亿元,商业地产抵押约3.5亿元)。

甚至有民企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除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双贷款人,即母公司和项目公司都是债务人。

在提款方面国开行也多有限制,一般的放贷是按项目公司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不会让企业一次性提走资金(怕企业捐钱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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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olarz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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