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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日期:2015-02-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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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证券化在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未来前景。

如果资产证券化融资在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获得成功,可以大大的缓解光伏电池和组件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光伏产业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必然更加广阔。

(四)资产证券化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区别和关联。

当前,在新能源利用方式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为广泛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合同能源管理。在笔者与电站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交流中,发现对合同能源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上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在这里进行简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简介。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帮助新能源设备提供商寻找市场的一种融资结构设置,至少包括四个主体:用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新能源设备提供商,资本提供商(为了理解上的方便,以下就以光伏电站建设为例)。

 操作流程包括:

1、光伏电站建设单位(通常由光伏电站建设设备提供商设立或者委托)与资本服务商(在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流程中,通常被称为节能服务商)签订契约,由资本服务商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持。

2、光伏电站建设单位以资本服务商提供的资金支持向光伏电站建设设备提供商购买光伏电站建设设备。

3、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建设光伏电站。(在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结构中,新能源设备建设单位首先必须与用能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方能开工建设,但对于光伏电站建设而言,以目前的政策环境来看,只需要取得国家主管机关的相关许可即可,至于用能单位(对于光伏电站而言,主要是电网代表的国家)的同意,目前以配额的方式获取,可以一边建设一边申请,如果不能获取电网的同意,光伏电站建成后,如果有其他利用方式仍然可以使用)。

4、电站建设单位在电站建设完成后即以电站运营管理单位的身份向用电单位收取电费。(和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不同之处在于,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结构中,新能源价格的确定由用能单位和新能源利用设备建设单位在旧能源利用方式年度支付成本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新能源建设成本和旧能源利用方式所支付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才是电站建设单位向资本服务商偿还资本和利润的资金来源,而在光伏电站建设中,并不存在新能源利用方式对旧能源利用方式的替代问题,目前,光伏发电上网的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

5、电站建设单位以从用电企业处获取的电费按照约定期限和支付方式向资本服务商偿还资本和利润。

6、合同能源管理期限届满后,电站按照约定归属。(和标准合同能源管理结构不同的是,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期限届满之后,新能源设备的所有权或者管理运营权就移交给用能单位,而在光伏电站建设中,用能单位实际上是电网,因此,也不存在移交的问题)

整体而言,合同能源管理结构设计从用能单位的角度而言,确实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在用能单位支付较少或者不支付成本的条件下实现用能设备更新,但这种融资功能只是其副产品,合同能源管理结构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新能源设备提供商寻找市场。

从以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流程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电站建设阶段,也就是说,主要协调的是用电单位、电站建设单位、设备提供商和资本服务商四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其运作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帮助新能源设备提供商寻找市场,最重要的是,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作过程中,资本服务商的存在是确定的,不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电站已经建设完成,资本服务商如何尽快取回投资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结构所适用的项目和光伏电站建设成本的回收周期有类似性,期限都较长)。也就是要寻找新的资本置换建设资本的问题,即以已经建成的电站作为担保资产向普通投资者发行证券融资。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和资产证券化是两种包括主体、权利义务结构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都不相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独立采用,也可以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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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能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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