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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时电价:重庆峰谷电价差达4.2:1、湖南峰平谷电价比1.6:1:0.4
日期:2021-11-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1月9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公开征集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指出,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

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全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我委牵头起草形成《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于11月18日前通过邮箱(cqwjjsjc@sina.com)反馈我委。

附件: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范围

10千伏及以上且变压器受电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有序推动执行范围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

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分别各8小时,具体如下:

(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其中,夏季7月、8月以及冬季12月、1月的12:00—14:00为尖峰时段。

(二)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

(三)低谷时段:00:00—08:00。

三、峰平谷电价

(一)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代理购电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加上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

(二)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分时电价。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前,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4.2: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丰枯电价机制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完善计量设施。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工商业和居民用户新报装或更换计量装置的,应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为后续扩大执行范围创造基本条件。

(二)定期报送执行情况。分时电价收入由电网统筹管理,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做好与市场化交易的衔接工作。电网企业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以下情况:季度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损益情况(含分行业分析)等。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适时调整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比值、峰谷价差和浮动比例。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一)调整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二)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11:00-14:00、18:00-23:00
平段:7:00-11:00、14:00-18:00
低谷:23:00-次日7:00

(三)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二、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

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四、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机制

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我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做好执行评估。电网企业要及时将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情况报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完善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
原标题:峰谷分时电价:重庆峰谷电价差达4.2:1、湖南峰平谷电价比1.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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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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